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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经济学基础理论奠基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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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法扬光大  

2010-02-04 14:55:07|  分类: 默认分类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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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土地出让问题的解释:

土地出让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,村官只能在村民会议受权范围内行使职权,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无效。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出让要经村民会议决定,那是因为国家根本就不允许出让村集体土地,所以也就没有这一明文规定。但法律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,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,并且明文规定了土地承包须经村民会议决定,土地出让性质明显重于土地承包,所以土地出让理应位列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范围。

征地应有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批准文件,征地用途违法,村民可起诉国土资源局;征地用途合法,但征方不是按征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,也就是改娈了土地使用用途,这也是国土资源局的责任,村民也可以起诉国土资源局,追回土地使用权(所有权)。村集体的土地每个村民都有属于自己的所属份额,国土资源局侵犯村集体的利益,就是侵犯每一个村民的利益,所以每一个村民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、第三方的身份起诉国土资源局。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二年,从侵权发生之日起、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。土地出让,村民一般都不知道侵权方是国土资源局,也就是说村民什么知道是国土资源局侵权,就可以在什么时候起诉,并且是从知道之日起二年内起诉有效。可以说村民要起诉国土资源局,几乎不受时效限制,由此可以看出,我国的法律是没有漏洞的,任何投机取巧去骗取利益的,到头来都有可能会一场空……

--日志来源于 网易社区-[思想之剑版] [原创]法扬光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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